第十五条

有效

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