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整治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三江河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在三江河道两岸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慢行步道等公共设施。三江河道整治采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业机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