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河道水域水质的实际情况,组织河道人工放流活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水生物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