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与整治计划、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和河道水量水质监测情况,制定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程措施进行调水补水,促进河道水体流动,改善河道水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的相关规定,将再生水纳入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