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制止污染、破坏松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破坏松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