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松江流域保护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县乡两级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松江流域保护工作负责。建立松江流域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情况应当纳入县乡两级河长考核和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松江流域沿岸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村级河长制,促进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