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江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松江流域保护情况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