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松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松江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松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