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