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松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采砂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二)擅自采石、取土、垦荒、钻探、筑坝、挖筑鱼塘;(三)利用河道进行烧烤、设置游乐设施;(四)倾倒、堆放、填埋弃土、弃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五)设置拦河渔具;(六)丢弃、堆放、填埋畜禽粪便和畜禽尸体;(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