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松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砂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

(二)擅自采石、取土、垦荒、钻探、筑坝、挖筑鱼塘;

(三)利用河道进行烧烤、设置游乐设施;

(四)倾倒、堆放、填埋弃土、弃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丢弃、堆放、填埋畜禽粪便和畜禽尸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