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为防治水污染,松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流、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七)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
(八)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