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完善松江流域沿岸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松江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和餐厨废水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生活垃圾应当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填埋。

鼓励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