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松江流域内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