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松江流域内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管网和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城镇雨污分流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松江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排放系统,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松江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雨污分离排放系统和连接污水管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