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松江流域河段保护区外从事水产养殖和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水、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等污染物对流域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