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松江流域河段保护区外的锰矿等矿山开采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尾矿、废机油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对流域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松江流域河段保护区外的电解锰等工业企业应当对废渣、废水、废气等采取防治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废弃矿山产生的废水、废渣、尾矿,由原采矿权人或者投资人负责治理。原采矿权人或者投资人无法明确或者无力治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治理恢复。

鼓励松江流域内企业开展锰渣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