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松江流域河段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开采、加工锰、钒、铅锌等矿产;(二)从事水产养殖和畜禽规模养殖;(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四)建设垃圾填埋场。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