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松江流域河段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采、加工锰、钒、铅锌等矿产;

(二)从事水产养殖和畜禽规模养殖;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设垃圾填埋场。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