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松江流域河段水质标准与水功能区域一致。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乡级出境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对松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水环境质量等进行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境断面水质负责。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