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