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