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四)葬坟,掩埋、丢弃动物尸体;(五)设置油库;(六)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七)建设畜禽养殖场,敞养、放养畜禽;(八)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九)采矿。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