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公告保护区的范围。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