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公告保护区的范围。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