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松江流域中心城区范围内抽取河流地表水用于水源热泵系统。已建成的水源热泵系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