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松江流域中心城区范围内抽取河流地表水用于水源热泵系统。

已建成的水源热泵系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