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松江流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

松江流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性餐饮、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