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松江流域森林植被覆盖率,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松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用途。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