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松江流域森林植被覆盖率,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松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用途。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