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视其情节,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