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组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景点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方案审查;

(四)组织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建立和完善资源档案;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六)做好对风景名胜区的宣传,开发旅游市场;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县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科学研究;

(九)自治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县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做好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协调风景名胜区内部门和单位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维护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社会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景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方案的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六)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七)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科学研究;

(八)协助州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的宣传工作,开发旅游市场;

(九)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