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风景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风景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