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个人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的权利,并享受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优惠政策。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