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同意,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和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垃圾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