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同意,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和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垃圾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在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