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治理,达不到环境质量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关、停、转、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