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建筑和设施的布局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其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要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村寨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与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鼓励开发优秀民间工艺、民间文艺和风味食品;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生产、经营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产品,从事民族风情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