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25度以上坡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植树造林。

在风景名胜区内推广沼气等实用技术,采取节柴措施。

在风景名胜区内使用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规定。

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应当逐步实行移民搬迁。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