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的工程建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