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的工程建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