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经所在县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报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