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