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及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保密。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