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拟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应当确定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