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分级分类考核,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