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发展与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工能与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