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编制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