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因采矿或者工程建设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枯竭、水位下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