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饮水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机制,逐步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