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安全;(二)饮用水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卫生计生、水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