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