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二)饮用水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卫生计生、水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