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会同水行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三)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及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四)依法处置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突发事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