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水行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三)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及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依法处置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