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依法开展取水许可管理,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三)拟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名录;

(四)对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六)对涉水工程建设项目、采石采砂进行监管;

(七)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

(八)负责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和饮用水水源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