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单位承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单位承担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