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因采矿及工程建设等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枯竭、水位下降、水质污染等不利影响的,或者对饮用水水源工程造成损毁的,产权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