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因采矿及工程建设等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枯竭、水位下降、水质污染等不利影响的,或者对饮用水水源工程造成损毁的,产权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